瞭解失能

如何照顧失能

尊重失能者,從不再稱呼「殘」、「廢」做起

2018-10-05


政策法令上的更名演進,代表臺灣在障礙者人權重視上跨出一步又一步,從法令更名開始,杜絕歧視,更要在生活中實踐,想邁向真正的平等、零歧視的社會,仍需從你我做起。
從社會大眾對於失能者稱呼的改變歷程中不難發現,近年來社會歧視氛圍漸消,過去習慣稱呼「殘廢」、「殘障」到今日的「身心障礙者」、「失能」,相關稱呼隨時代演進,人與人之間便多了友善與尊重,是社會樂見的發展。
 
舊觀念中,身心障礙者總被認定沒有獨立謀生能力,是需要被扶養、被照顧、沒有生產力的人,在種種論述中亦被認為是家庭的重擔,因而直呼其人為「殘障」、「殘廢」,甚至俗用為罵語,這使得身心障礙者被迫在層層累加的歧視與汙名環境中生存,整體社會充斥歧視與不友善的氛圍,為身心障礙者帶來極大的心理負擔,再再壓抑著其權益與生存環境,造成惡性循環。

在身心障礙者尚未「正名」之前,社會大眾即使不帶非友善、歧視的心,也只能用同樣具有負面觀感的詞彙稱呼,使得種種的歧視存在於無形而不自知,因此,為了從大環境中漸漸去除障礙者的污名化情形,降低社會歧視氛圍,有關單位多年前便開始積極推動各項法令的身心障礙者正名及建立中性使用詞彙! 

大多數人可能會問,法令的修改能否真能改變大眾對於身心障礙者在日常生活中所受的偏見與歧視呢?答案是:可以的。

1997年修憲,將「殘障者」名稱改為「身心障礙者」後,媒體、報章雜誌、新聞用語指稱便逐漸變更用語成為「身心障礙者」,連帶影響大眾日常使用習慣,時至今日,現今的社會氛圍,越來越習慣使用「身心障礙者」、「障礙者」、「失能者」作為指稱,當然,偏見、歧視與負面觀感也就大大地減少。
 

障礙者的稱呼,與大眾密切相關

障礙者正名不光只是障礙者人權進步的象徵,更與大眾密切攸關,包括廣大勞工息息相關的勞基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與保險,都已將相關歧視字眼完成進一步修正,如:心神喪失、殘廢等文字,全面修正為「失能」或「身心障礙」。

生活中的案例也不在少數,以下對照表能幫助大眾在日常生活中正確使用零歧視的中性用詞:

零歧視中性用詞正確用法:
常見誤用 正確用法
殘障車位、殘障電梯 無障礙車位、無障礙電梯
行動不便 輪椅使用者
聾、啞、盲 聽覺功能障礙、言語功能障礙、視覺功能障礙
智能不足、智障 智能障礙
殘廢、殘疾、殘障 身心障礙者

為符合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精神,配合總統令頒布於107年6月15日生效實施之「保險法」部份條文修正案,新光人壽就保險商品暨契約文件(含保險商品名稱、保險單條款、附著之要保書、附加條款、批註及其他約定書)之相關用語採批註條款方式修改調整。不保證續保保險商品,則於續約時重發修正後保單條款予保戶。
本次調整無更動原商品實質給付內容及權利義務,保戶權益不受用詞調整之影響喔。(法令公告)


保險契約用詞異動對照表:
原用詞 新用詞
殘廢 失能
死殘 死亡及失能
全殘 完全失能
腦中風後殘障 腦中風後障礙
殘障 機能障礙
殘缺 缺損
殘扶 失能扶助
殘疾 疾病失能
傷殘 傷害失能
失能 喪失工作能力
精神障礙及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 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

政策法令上的更名演進,代表臺灣在障礙者人權重視上跨出一步又一步,從法令更名開始,杜絕歧視,更要在生活中實踐,想邁向真正的平等、零歧視的社會,仍需從你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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